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市本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安排的通知
2017-07-03 00:00:00   来源:莆田发改   评论:0 点击:

莆发改〔2017〕214号

  

  

  

各相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发改[2008]111号)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莆财预)[2017]74号要求,按照市财政对2017年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预算安排,经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7年度前期经费的安排意见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项目安排

  2017年共安排重点项目前期经费总金额1700万元,本次共安排项目经费1550万元(其中1个项目共250万元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1个项目395万元暂支给项目单位,36个项目共905万元由市发改委安排),另150万元预留经费由市发改委下次安排(详见附件)。

  二、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发改[2008]1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前期经费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遇市场情况等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三)、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用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没有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定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前期费用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就地上缴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其他收入”科目,严禁挪作他用。

  (四)、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用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工作要求

  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市级前期经费的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级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认真填写《市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并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签订。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按照协议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市级项目前期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和监察、财政、稽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每季度末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本季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等,接受对工作情况的考核检查。

  接文后,请各项目业主抓紧与我委办理前期经费使用手续。我委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和验收。

  附件:2017年市本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安排方案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2017年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表(定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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