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4-30 00:00:00   来源:明溪县   评论:0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明溪县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明溪县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明溪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决定》(明委发〔2020〕6号)文件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动明溪高质量发展超越,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三新产业做强做优、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溪县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旨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省、市各类研发补助或奖励由县一级承担的部分,不计入本项补助的总额度。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指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2021年度预算安排15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省市对县考核要求、全县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情况和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调整当年度预算,“十四五”期间每年增加20%左右。   第五条 获补助企业必须将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后续研发、平台建设和研发团队及科研管理人员奖励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支持对象为以下两类主体:   (一)我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   (二)县政府一事一议研究扶持的其他科技创新主体。   第七条 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应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数额=企业研发年度投入额×2%,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金额封顶为100万元。   第八条 补助经费总额未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经费总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的,按相同比例调整补助标准。   第九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将不予补助:   (一)上报县统计局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零的规模以上企业(新入规企业及规模以下企业无此项要求);   (二)企业研发投入比上一年度未实现增长的(新申报企业无此项要求);   (三)企业两年内严重失信的;   (四)企业两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刑事处罚的;   (五)企业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政策兑现   第十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印发申报通知文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向县科技局申报,填报《明溪县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佐证材料:有研发支出科目年度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报告为佐证材料;无研发费用相关内容审计报告的企业必须提供研发费用支出相关账目等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发改局、税务局、公安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形成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已申请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等,省、市已进行审计认定的,以省、市认定的数额为准,可不再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 依据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结果,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发改局、税务局、公安局确定补助企业、项目及补助金额,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由县科技局负责将拟补助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企业名单、企业当年度的研发经费数额、拟核定补助专项资金等,公示期不少于为7天。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拨付相关企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按财务管理要求,建立研发经费辅助账,规范地归集本企业内部的研发经费,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报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受助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一经发现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记录科技诚信档案,3年内不准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当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县财政据实拨付;超过年度预算的,按预算额度拨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企业研发经费归集辅导及购买第三方审计服务等,该资金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第二十条 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局牵头负责明溪县研发投入补助工作的组织开展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是否有开展研发投入归集工作;并提供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统计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非政府投入部分)作为认定参考材料。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负责核实企业两年内是否存在严重失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材料作为认定参考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确认企业两年内是否有因被刑事处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明溪县企业研发投入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