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4-04-08 14:58: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闽科成函〔2024〕36号)要求,现对已命名满三年和限期整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结果的通知》(闽科成〔2023〕2号))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0年命名和限期整改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共13家(名单见附件)。

二、评价内容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进行进行评价。全面

评价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情况,重点围绕各机构技术转移工作基础条件、规范管理、服务绩效、社会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三、评价程序
  (一)填报方式。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组织本辖区推荐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于4月21日(周日)前在线填报相关数据并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填报流程:在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内,点击后续管理,选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工作表/评价表添加选择三年评价表(限期整改的机构选择年度评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后,需上传相关附件及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承诺书扫描件。

(二)审核提交。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本辖区推荐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于4月23日前(周二)完成在线审核并提交至我局。

(三)现场核查。我局将根据省科技厅要求,会同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进行实地调研后,在线审核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根据在线提交的评价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对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视情组织现场考察。凡不提供评价材料或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视为评价不合格,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四)评价结果。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省科技厅将适时对结果进行公示和通报,并对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四、其他事项

1.评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相关材料各单位自行留存备查。

2.各单位在填报中遇到技术问题,可与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电话:87882011,87862680。

3.业务咨询:市科技局成果处 郑荣火 83322832,于阳 13506998988。

 

附件:2020年命名和限期整改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名单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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