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资环公示〔2019〕19号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环土综〔2019〕53号)规定及出让文件要求“竞得人须在平潭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须在竞买申请书中予以明确。项目公司须在区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现我局同意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竞得的2019G059号宗地受让人名称变更。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岚资环让[2019]14号,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经我局(甲方)与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平潭新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丙方)协商一致,拟订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岚资环地合〔2019〕2019G059号补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订立补充合同的内容
1.同意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竞得的2019G059号宗地受让人名称变更为平潭新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丙方),丙方承担原合同乙方一切权利和义务,因受让人转移可能引发的债权、债务以及经济法律方面事宜,均由乙方与丙方依法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出让文件及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甲方及丙方均应自觉履行。
3.本补充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补充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肆份,乙方及丙方各执叁份。
二、公示期
2019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9日,共5天。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地 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8层
邮政编码:350400 联系电话:0591-23163230
联 系 人:许琳琳 倪 婷 电子邮件:pttdlyc@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