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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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伟兴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产品及光缆交接箱、分纤箱生产项目 |
仓环审〔2019〕39号 |
2019-12-27 |
2 |
佳宁化妆品(福州)有限公司搬迁项目 |
仓环审〔2019〕40号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