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通知
2019-12-31 00:00:00   来源:福州市人社局   评论:0 点击:

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等规定,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委托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范围

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委托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我局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委托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权限

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权。

(四)案件查处权

承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因劳动纠纷发生的集体上访、怠工、罢工、阻拦公路铁路、冲击政府机关等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有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或销案)。

三、委托要求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其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并接受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和指导。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作为受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唯一机构,不得将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权再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应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本委托自2019年12月30日起生效。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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