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算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9-12-31 00:00:00   来源:福州市人社局   评论:0 点击: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健全预算约束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现制定《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算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9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健全预算约束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管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从严从紧编制预算,严格按标准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不断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

(二)本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本单位人员定额标准。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政策文件、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具体的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等部分组成。各用款单位、处室要紧密联系工作职责,根据上年预算规模和下年工作安排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科学严谨编制预算,并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一)收入预算是指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的预计金额。

(二)支出预算是指单位安排使用的各种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家庭的补助经费支出及各种专项经费的支出,其中专项经费支出又分为业务性专项经费和发展性专项经费。

(三)绩效目标是指使用的预算资金计划在下一年度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编制的绩效目标应符合实际情况,目标应是有根据、可达成、可量化的。

(四)政府采购预算是指计划在下一年度内使用预算资金购买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设备、服务、工程的预算,编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

(五)结转结余资金。编制预算时要谨慎考虑是否将结转结余资金安排到下一年度的预算。对项目目标未完成仍需使用的资金应列入部门预算,对于已完成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资金,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申请市财政局收回。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主体是局基金财务处和各用款处室。局基金财务处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编制,同时负责编制局机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经费的收支预算,负责协助对接市财政。各用款处室负责编制、上报、调整各自的专项经费预算,主动对接市财政协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时间、流程和审批手续

我市预算编制通常在每年第三季度开始,分为“一上”、“一下”、“二上”、“二下”四个过程。

(一)编报部门发展性项目库(每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每年7月中旬,根据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将任务分解下达局机关各用款处室、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用款处室、局属各单位应于8月初前完成本处室年度发展性项目的筛选,编制《项目申报表》(一个项目一张)和《三年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规划录入表 (项目库基本情况)》,并附相关文件依据,按三审制流程逐级审批到各分管领导,财务处汇总后于8月中旬前将部门发展性项目基本情况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

(二)编报部门预算“一上”(8月初至8月下旬)应按三审制流程逐级审核编制部门预算建议数、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及三年中期规划数,并于8月下旬完成“一上”(中期规划数暂不上报),基金财务处汇总好报局领导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

(三)下达部门预算“一下”(9月初至11月中旬)。11月中旬,市财政局下达当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

(四)编报部门预算“二上”(11月下旬)。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一下”控制数限额内细化调整本处室项目支出预算及三年中期规划,编制《二上项目增减变动反馈情况表》并附相关文件依据,按三审制流程逐级审批到各分管领导,基金财务处汇总好报局领导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

(五)下达部门预算“二下”(12月初始至次年1月)。次年1月,市财政局下达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年度部门预算。

(六)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终稿)上报阶段(次年1月至2月)。次年2月底前,各处室根据部门预算“二下”数,重新更新调整三年中期财政规划建议数,按三审制流程逐级审批,财务处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

第七条 基金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局年度预算的审核汇编工作,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年度部门预算。基金财务处负责综合本级财力合理安排经费,确保经费科学合理使用,收支平衡。局机关的预算编制实行“三审制”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结合上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编制本处室、本单位承办的项目预算,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的预算项目初审,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项目初审,各自把好一审关;局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处室及分管单位的预算分别审核,把好二审关;财务处汇总全局部门预算,综合统筹,与业务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充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后,报局总会计师、主要领导审议审定,把好三审关。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基金财务处督促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业务处室及局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计划加强预算项目的绩效管理,确保预算经费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预算经“二下”批复后,应切实增强支出进度意识,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责任制,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各用款处室、单位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预算执行工作负责,要统筹安排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预算经费的执行进度应遵循有效使用、序时支出的原则。局基金财务处每年上半年按季度、下半年按月,开展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及反馈分析上报,项目执行进度缓慢的各用款处室、单位要及时查找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及时反馈情况,跟进资金进度。局基金财务处应及时汇总、跟踪预算进度和进展情况,适时通报。

第十条 预算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预算经费的申请。预算经费申请由各用款处室、单位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各用款处室、单位需按用款时间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市财政局发函申请,并向基金财务处报备。

(二)预算经费的使用。各用款处室、单位应明确职责,严格遵守经费的使用范围,使资金能够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具体包括专项经费的申报、分类管理、可行性评价、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监督、信息公开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和标准。

(三)预算经费的审查。各用款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预算经费的初审,具体检查经费申报是否真实,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政策,经费分配是否科学,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公正合理。各用款处室、单位应严格按照各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认真对照,逐项把关,坚决杜绝虚假申报、重复申报,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基金财务处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具体核对款项使用是否有预算,开支是否有依据,发放是否有标准,拨付是否符合规范。

为确保经费安全,各用款单位、基金财务处、局机关纪委可采取电话核对、走访核实等方式对专项经费开展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资金流向末端,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建立专项经费台账。各用款处室、单位应建立专项经费台账,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连同资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确实确有客观原因需要追加、变更、终止、调整的项目,用款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分管领导、局领导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调整相应的预算绩效目标和政府采购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增加预算项目及金额。

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安排应与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相衔接,加大对预算执行良好、绩效突出、成果显著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开展方式。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局基金财务处牵头组织,各用款处室、单位负责编制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的方式分为填报绩效监控表、年终自评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评测、市财政局评价四种形式。各用款处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提交绩效监控表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若预算执行过程中有调整或撤销的,应同时调整对应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预算,避免年终绩效评价无法开展。

章 预算公开

第十六条 局基金 财务处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局直属各单位预算,同时分解通报各业务处室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20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

其他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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