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 融政办〔2021〕24号
2023-04-10 10:59: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融政办〔2021〕24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好《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努力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中出经验、当标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八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八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福州市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福州市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福州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对应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福州市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20%的奖励。
  (三)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的补助。
  (四)支持创新药物产业化,对2018年以来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证书(批件)的中药、生物制品首次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生产(有报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量生产)的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20%的配套奖励。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福州市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福州市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30%配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30%的奖励。
  八、鼓励实施智能示范工程
  对新确认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我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九、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
  一、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投资补助
  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福州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的配套补助(上级有要求配套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实施技改的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在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我市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福州市和福清市的技改补助。
  二、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一)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福州市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150万元。我市对年节能量达到200吨(含)—300吨(不含)标准煤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补助。
  (二)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福州市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我市对能够量化测算,具有节材、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或效益的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其中:节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含)以上,且提高原材料利用率达10%(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含)以上的,每万吨节水量给予0.5万元补助;其他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或效益的项目,投资达20万元(含)以上,且节约率或提高率达10%(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支持企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福州市对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投资规模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我市在福州奖励的基础上,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的30%作为配套补助。
  (四)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福州市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70%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我市对本地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年节能量达100吨(含)标准煤以上,实施并承诺运行三年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除配套补助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福州市和福清市的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三、绿色发展建设奖励
  (一)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福州市给予每家奖励20万元,我市在福州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的30%作为配套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福州市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每家奖励3万元。
  (三)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福州市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每家奖励3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福州市给予每家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每家奖励20万元。
  (五)对开展能效对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我市给予每家奖励3万元。
  (六)对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的企业,我市每级予以奖励10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和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30%作为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我市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绿色企业,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绿色园区称号的,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称号的,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再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款、1万元/款,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八)对建设完成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的企业,我市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对获得省级节水型示范企业,我市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对工业用水大户给予减排奖励。我市对年用水量在50万吨以上(含原水和自来水),排污量占用水量小于70%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缴纳,则按其当年度缴纳的污水处理费30%给予奖励。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度财政贡献福清地方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福清市本级技改补助、节能补助和其他福清本级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含福清配套补助),但可按照“就高补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50%的配套奖励。
  二、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50%的配套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10名的平台,在省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15万元的配套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50%的配套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我市对当年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不含)以下,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含)以上,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比例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规下转规上企业首次入统产值以企业提供的首次有体现产值的当年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含)以上的,福州市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的50%作为配套奖励。
  2.对组织5家(含)以上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福州市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补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的50%作为配套补助。
  3.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含)以上的,福州市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的50%作为配套奖励,本条奖励措施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
  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定期报送名优产品录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有效期三年。
  六、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一)支持工业设备“上平台”。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福州市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补金额的50%配套。
  (二)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对使用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福州市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补金额的50%配套。
  (三)支持企业基础设施“上云”。对使用计算资源服务、存储资源服务、网络资源、安全防护服务的工业企业,福州市按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补金额的50%配套。
  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相应奖补。该奖补可与市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年度所享受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
  二、支持两化深度融合
  对2021年1月1日后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证书的数字化转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A级)、30万元(AA级)、40万元(AAA以上级别)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升级的企业享受级别“补差”补助。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一、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
  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商业综合体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新增的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均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两种类型企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福清市税务局,各镇(街)。
  二、鼓励存量企业稳增长实现提质增效
  (一)规上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规上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其中,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增量超过0.2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限上批发业企业(含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和销售中心):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0.1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限上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电商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0.6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6亿元的,每增加0.05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理公司):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0.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1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已在库非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请奖励必须同时满足: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上年。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库楼宇企业不享受提质增效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
  三、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规上商贸服业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给予奖励
  各镇(街)发展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总数为113家(详见附件),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镇(街)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目标任务数的,每增加1家企业,再给予0.5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各镇(街)完成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必须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四、牵头部门及镇(街)统计信息员补助
  福州市对各县(市、区)总牵头部门(商务局)及镇(街)的统计信息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助,我市本级财政再给予每人每月配套补助100元。市总牵头部门(商务局)限2人(三产和社零各1人)领取补助;各镇(街)限2人(三产和社零各1人)领取补助。获得补助的统计信息员必须是非公务员和非参公事业人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五、限上规上企业统计人员补助
  为方便各镇(街)服务帮扶企业,促进镇(街)与企业加强走访指导、沟通联系,给予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员每月300元的补助。
  六、其他事项
  (一)奖励(补助)资金承担
  1.新增限上企业、规上企业、提质增效存量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我市市级财政全部承担。
  2.对镇(街)完成新增纳统限上规上商贸服业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奖励资金由我市市级财政承担。
  3.牵头部门及镇(街)统计信息员补助资金由福州市级财政承担。我市配套的每人每月100元补助由本级财政承担。
  4.限上规上企业统计人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镇(街)财政各承担50%。
  (二)本措施奖励(含补助)主要对象为:限上企业(含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规上企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其他行业政策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细则待福州市出台后制定。
  附件:2021年度各镇(街)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预期目标数  
  2021年度各镇(街)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预期目标数

镇(街)
当年度新增限上商贸企业
预期目标数76个
当年度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
预期目标数37个
月度新增限上商贸企业预期目标数(个)
年度限下转限上预期目标数(个)
月度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预期目标数(个)
年度规下转规上预期目标数(个)
玉屏街道
2
2
0
1
龙山街道
2
2
1
1
龙江街道
2
2
1
1
音西街道
3
3
2
1
宏路街道
2
2
1
1
石竹街道
2
2
1
2
阳下街道
2
2
1
1
镜洋镇
1
1
0
1
东张镇
1
1
0
1
一都镇
1
0
1
0
渔溪镇
2
2
1
1
上迳镇
1
1
1
1
江阴镇
2
2
1
1
新厝镇
1
1
0
1
海口镇
2
2
1
1
南岭镇
1
0
1
0
城头镇
2
2
1
1
龙田镇
3
2
1
1
江镜镇
1
1
0
0
港头镇
1
1
0
1
三山镇
2
1
1
0
高山镇
2
2
1
1
东瀚镇
1
1
0
0
沙埔镇
1
1
1
0
小计
40
36
18
19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一、协助种子期、起步期的“双创”项目对接福州市天使投资基金。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六、对每两年考核优秀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我市按福州市运营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运营补助。
  七、每年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向福州市申报并参加福州市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对获得福州市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若省、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的,我市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扶持对象为在福清市辖区内〔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保税港区〕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完善机构配置
  各园区、镇(街)务必高度重视科技工作,配足配齐科技工作力量,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科技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员。
  二、强化绩效考核
  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绩效指标的分值比重,引导各园区、镇(街)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提高我市对各园区、镇(街)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增长量绩效考核指标分值,与福州市对县区考核分值同步。
  三、加大奖励措施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申报补助。
  (二)对新迁入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两年内不得迁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福州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3万元,不重复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精神,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我市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年实际成交的技术交易额在20万(含)以上的,给予技术交易额1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7万元奖励,对考评优秀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在我市注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我市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增长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0.1‰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7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我市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按实际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技术合同需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我市关于扶持“双创”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一)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年累计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交易额的0.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开展技术对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举办技术对接会、科研成果推介会,主办方提前3个月申请,经市发改局备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的对接会或推介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市财政局、发改局对列入财政支出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在全面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七条措施:
  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对新增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按照福州市级奖补资金的50%再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同时给予项目倾斜。
  二、支持发展品牌农业。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创建工作,争取获得福州市级奖励。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含区域公用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含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主体,我市分别奖励5万元、 2万元、 1万元;对新获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所在镇(街),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申报并取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我市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权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有进行复查换证和续展的企业,我市再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2万元。对我市联合福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30万元;对我市主办由镇(街)承办的特色农产品节庆活动,每场给予承办单位奖励20万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按照比例予以奖励,每场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我市参加.部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农业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000元奖励;鼓励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省级、福州市级组织的农业展会、主题活动,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奖励;鼓励我市农业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符合条件的,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适当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奖励。
  三、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获批创建省级水乡渔村、福州市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农业经营主体,我市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美丽休闲乡村的村,我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的乡村,我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按照福州市级奖补资金的50%再给予1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
  五、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  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福州市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福州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我市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增的福州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我市给予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福州市级以上数字农业示范基地。
  六、支持农业种业创新发展。在贯彻福州市政策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全基因组检测试验室和分子育种实验室,购置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我市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
  七、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福清本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含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福州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我市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
  八、其他事项。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政策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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